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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 福星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天要闻

发表于: 2022-12-21 19:3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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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二年十二月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14:3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93人,代表股份308,41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1843%,均为2022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份的11.523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0,5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180%;反对37,342,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78%;弃权537,0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795,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625%;反对37,34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6%。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各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66,087,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2747%;反对41,826,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17%;弃权504,6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34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670%;反对41,826,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64%。  表决结果:同意259,631,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1817%;反对48,349,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766%;弃权437,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725%;反对48,349,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0%。  表决结果:同意259,607,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1737%;反对48,237,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01%;弃权574,2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2%。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280%;反对48,237,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5%。  表决结果:同意256,150,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0531%;反对52,172,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161%;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02%;反对52,172,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0%。  表决结果:同意259,9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923%;反对48,203,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91%;弃权2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29,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52%;反对48,203,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4%。  表决结果:同意260,0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3150%;反对47,794,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966%;弃权581,1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99,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109%;反对47,794,2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8%。  表决结果:同意259,854,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540%;反对47,984,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582%;弃权579,2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29%;反对47,984,3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4%。  表决结果:同意259,735,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152%;反对48,088,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919%;弃权59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9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583%;反对48,088,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82%。  表决结果:同意260,3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4123%;反对47,586,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292%;弃权488,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99,5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499%;反对47,586,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80%。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59,76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241%;反对48,095,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942%;弃权560,5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071%;反对48,095,3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9%。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98,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032%;反对48,296,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595%;弃权4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914%;反对48,296,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05%。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76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241%;反对47,750,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825%;弃权9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071%;反对47,750,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55%。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2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1804%;反对48,164,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166%;弃权6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4%;反对48,164,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6%。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68,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1937%;反对47,782,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928%;弃权9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390%;反对47,782,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6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791,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335%;反对48,062,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837%;弃权5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596%;反对48,062,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27%。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649,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720%;反对27,244,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335%;弃权1,525,2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905,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3261%;反对27,244,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9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日期:202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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